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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指导教师守则
2015-08-25 00:00  

1.指导教师必须认真备课、写好教案、完成实验报告。实验报告要求在开课第一周内上交实验中心主任,经认可后方可上课。

2.学生上课迟到15分钟以内,教师可根据评分标准扣分。迟到15分钟以上,取消该次实验资格,做缺课处理。

3.指导教师挂牌上岗,负责实验的全过程:

(1)必须提前5分钟进入实验室;

(2)课前必须领取学生名单,根据该名单进行点名,同时核查学生证,签到;

(3)提示学生将与实验无直接关系的个人物品(如水杯、书包)放到指定位置。

(4)检查预习报告。无预习报告者,不准做实验;

(5)进行讲解,讲解时间要求控制在30分钟内;

(6)巡回指导、检查实验数据(原始数据记录不得使用铅笔,不得涂改);

(7)观察学生实验过程中的操作表现,作出正确的成绩评定并记录。

(8)督促学生整理仪器及值日,同时填写“仪器运行记录簿”和“仪器损坏记录表”;

(9)上课时间教师不可做与教学无关的事(如批改作业等),同时请关闭手机并提醒学生关闭手机。

4.教师在确认测量数据后,在预习报告上签字,原始数据处签上日期。无指导教师签字的实验报视为未交。实验报告上必须有批语、签名和批阅日期。二人一组的实验,实验报告必须一人一份。

5.教师必须在授课后的二周内批阅完实验报告、报告投入学生信箱,同时要求成绩输入计算机(有条件的要网上公布),以便成绩汇总。

6.每个学生的实验成绩及该学生的信息必须记录在“学生名单”(兼成绩底稿单),学期结束时交中心办公室留底,对于缺席和缺交实验报告,该实验总成绩为零分。

7.教师上课要确保教学时间,第一个学生下课不得提早30分钟。

8.未经中心主任及教务部门允许,指导教师不允许任意调课和请人代课。

9.指导教师有责任努力提高每个实验的教学质量,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将问题和建议与中心管理员及主任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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