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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工作规程
2015-08-25 00:00  

教学字[2006]29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实验室建设和管理,贯彻原国家教委颁布的20号令《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保障教育质量和科研水平,提高办学效益,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实验室是高校教学和科研的重要基地,是反映学校教学、科研及管理水平的一个重要标志。实验室工作必须认真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本着以教学为主,兼顾科研和社会服务的原则,完成实验教学任务,不断提高实验教学水平,积极开展科学研究,生产试验和技术开发工作,为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服务。

第三条 实验室的建设要从长远目标出发,围绕学校办学定位和方向,统筹规划,合理设置,做到建筑设施、仪器设备、技术队伍协调发展。同时加强科学规范化管理,充分发挥实验室的功能和作用。

第四条 实验室要加强实验室队伍建设,逐步形成结构合理的技术与管理队伍,实验室工作人员应树立为教学和科研服务的思想,认真完成所担负的各项任务。

第二章 实验室的任务

第五条 根据学校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的规定,承担实验教学任务,编写和完善实验教材、实验指导书、实验卡片等教学资料,安排好实验指导人员,准备好实验仪器设备及材料,保证实验教学的有序进行。

第六条 加强实验教学改革,提高实验教学质量。不断吸收科学新技术和教学改革的新成果,改进和更新实验方法和内容,逐步增加综合性、设计性实验项目的比例,培养学生严谨的科学态度和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提高学生独立观察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和科研的能力,加强对学生创新意识和创造能力的培养。

第七条 为学校科研活动提供完善的科学研究技术条件和工作环境,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工作。

第八条 向师生和社会开放,充分发挥学术、技术优势。在保证完成教学和科研任务的同时,挖掘潜力积极开展社会服务和技术开发,加强成本核算,健全财务制度。加强实验室与社会各部门的联系,积极开展学术、技术交流活动。

第九条 做好仪器设备的管理、维修、维护与保养、定期计量及标定工作,使仪器设备经常处于完好可用状态,保证实验数据的准确性和实验结果的可靠性。充分发挥实验人员的技术专长和设备潜力,注重实验技术的研究和仪器设备的使用和开发,积极开展实验装置的研究和自制工作,自制仪器设备应按照天津城市建设学院《关于自制实验仪器设备的暂行条例》执行。

第三章 实验室的建设

第十条 实验室的建设与发展,应根据学校教学、科研等任务及学科建设的需要,纳入学校总体发展规划。实验室的投入与建设应综合考虑环境、设施、仪器设备、人员结构、经费投入等因素,并按照立项、论证、实施、监督、验收、效益考核等管理程序,由学校全面规划,分步实施。

第十一条 实验室的建立、调整与撤消,应严格按照《天津城市建设学院实验室建立、调整、撤消的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实验室建设经费,要采取多渠道筹集的办法,要有稳定合理的教学设备费、仪器设备运行维护费。凡利用实验室进行有偿服务的,都要将收入的一部分用于实验室建设。

第十三条 学校应加强对重点学科实验室、基础课(技术基础课)实验室及校级实验室的投入,专业实验室的建设应走校系共同扶持、科研项目资助以及校际联合筹建和吸收社会资金的道路。

第十四条 学校鼓励实验室与校外企业、科研单位联合,或引进外资,建立对外开放的实验室。

第四章 实验室的管理体制

第十五条 我校实验室工作在主管校长统一领导下,实行校系两级管理体制,教务处和国有资产管理处是负责实验室建设和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具体规定见《天津城市建设学院实验室管理体制的规定》。

第十六条 为加强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学校应设置实验室工作领导小组,对实验室建设、调整及科学管理等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咨询,提出决策建议,具体职责见《天津城市建设学院实验室工作领导小组章程》。

第十七条 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实验室主任由技术水平较高、工作责任心强、实践经验丰富且有组织管理能力的人员担任,一般应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实验室主任需要学校正式行文任命。

第五章 实验室管理

第十八条 实验室工作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不断提高实验室管理水平。

第十九条 实验室仪器设备和材料、低值耐用品等物资的管理,按照天津城市建设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管理办法》、《低值耐用品管理办法》、《国有资产损坏、丢失赔偿处理办法》、《关于报废闲置资产处置的暂行办法》等制度执行。

第二十条 实验教学工作应严谨求实,严格执行《天津城市建设学院实验教学管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要严格遵守国家环境保护工作的有关规定,认真执行我校《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不随意排放废气、废水、废物,不污染环境。认真做好安全防护工作。要经常对师生开展安全教育,定期检查防火、防爆、防盗、防事故等方面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尤其是对易燃、易爆、剧毒和强腐蚀的物品要加强管理。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要实行科学管理,根据学校相关管理规定,结合本室实际情况和特点,细化各项管理规章制度。要采用计算机等现代化手段,对实验室的工作、人员、物资等信息进行记录、统计和分析,及时为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提供实验室情况的准确数据。

第二十三条 参照教育部、天津市教委关于基础课、专业实验室评估办法和评估标准,建立实验室评估制度,分步对各类实验室进行评估,推进实验室工作水平的不断提高。

第六章 实验室工作人员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包括:从事实验室工作及实验教学的教师、研究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实验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

第二十五条 实验室必须有相对稳定的师资队伍,根据实验室的工作任务量,一般应设实验室工作人员3人以上。

第二十六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实行坐班制,必须按照《实验室工作人员岗位职责》的要求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规范填写各项日常工作记录,如“实验室运行记录”(或计算机房运行记录)、“实验室主任工作日志”、“实验室专职技术人员工作日志”、“实验室安全检查记录”、“实验室设备维修记录”和“大型及精密仪器使用记录”等。

第二十七条 实验室各类人员的岗位聘任、职称晋升工作,根据实验室的工作特点和本人的工作实绩,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劳动保护按原国家教委(88)教备局字008号文件《高等学校从事有害健康工种人员营养保健等级和标准的暂行规定》及天津城市建设学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学校对成绩显著的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和鼓励,对违章、失职和对工作不负责任者,要进行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各实验室应根据本室的工作性质及特点,按照本规程的要求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特别是在环境保护、实验室安全、环境卫生等方面应有具体措施。

第三十一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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