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综合性、设计性实验是培养学生专业综合素质及创新能力的重要手段,为规范我校综合性、设计性实验教学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综合性、设计性实验项目的设置原则:
(一)综合性、设计性实验应根据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课程特点和学生知识、能力的可行性,选择一些灵活性比较大,完成思路比较多,学生有发挥余地的内容进行设置,实验的难度不宜太大,操作不宜太复杂。
(二)要结合专业情况,优先在独立设课的实验课程中安排综合性、设计性实验项目。各系、部要努力做到有设计性、综合性实验的课程占有实验课程的80%以上。
(三)综合性、设计性实验项目一般安排2-6个学时,学时包含在本门课程的教学计划中规定的实验总学时内,或作为开放实验在计划学时外开设。
(四)综合性、设计性实验项目要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认定,经过批准后执行。
第二章 概念和内涵
第三条 综合性实验是指实验内容涉及本课程的综合知识或与本课程相关课程知识的实验。开设综合性实验的目的是对学生的实验技能进行综合训练,培养学生的综合分析能力、实验动手能力、数据处理以及查阅资料的能力。
第四条 设计性实验是指给定实验目的要求和实验条件,由学生自行设计实验方案并加以实现的实验。开设设计性实验的目的在于激发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创新意识,培养学生独立思考、综合运用知识和文献、提出问题和解决复杂问题的能力。
第三章 实验项目的认定
第五条 综合性、设计性实验项目在开出前须经过认定,对不符合要求未能通过认定的实验项目不能直接转为综合性、设计性实验。
第六条 对本办法实施前已有实验项目须进行综合性、设计性实验认定。由各系、部按上述综合性、设计性实验的概念和内涵对已开实验项目是否属于综合性、设计性实验进行重新认定,完善其实验指导书及对学生实验报告的要求等材料。将初步认定的综合性、设计性实验项目汇总报教务处,教务处组织专家组进行核准。
第七条 新增综合性、设计性实验项目认定的程序:
(一)由任课教师或实验教师,依据教学大纲及专业培养目标,在遵循本门课程或本专业教学规范的前提下,对拟确定的综合性或设计性实验项目,汇总实验项目总体情况介绍、实验目的、要求、应用知识面、实验手段和方法、研究领域等方面材料,提出根据现有仪器设备、师资、场地、时间、所需经费等情况确定的具体实施办法,填写“综合性、设计性实验项目审批申报表”报系、部审核。
(二)各教学单位对申报表进行初审后报教务处,教务处组织专家对系、部提交的综合性、设计性实验项目进行审批,审批通过的予以认定。
第八条 综合性、设计性实验认定时必须提供的材料:
(一)综合性、设计性实验项目审批申报表;
(二)综合性、设计性实验指导书;
(三)实验报告样表。
第四章 实验教学管理
第九条 每学期末,由实验室(教研室)负责对本学期开设课程涉及的综合性、设计性实验进行检查,其中任课教师或实验教师须向实验室(教研室)提交综合性、设计性实验项目检查相关原始材料,包括实验指导书、实验报告、实验成绩、成绩分析、实验效果、实验总结等。
第十条 实验室(教研室)负责组织教师、学生的问卷调查和座谈会,对综合性、设计性实验的效果和效益进行总结、分析,并向任课教师或指导教师反馈,完善实验教学。
第十一条 教务处组织每年对新增综合性、设计性实验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对没有到达预期目标和要求的将取消认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各教学单位在进行实验室建设时,要重视逐步完善综合性、设计性实验的软硬件平台。在管理上加强实验室的开放,促进综合性、设计性实验教学工作的开展,并将综合性、设计性实验的开设与实验室开放有机结合起来。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